外资企业向海外总公司支付管理费,国家相关规定有哪些,税收政策如何?

外资企业向海外总公司支付管理费,国家相关规定有哪些,税收政策如何?
  • 详细的可以咨询你公司的地税管理员。看你的账务处理,要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和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或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或管理部门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方式、分配的定额或方法、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结算表,本年董事会对下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的决议以及各企业上年度的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一式三份上报主管税务分局。

    主管税务分局在接到企业上报的上述材料后,经审核对总机构提取额在50万元以下且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予以批准。

    对总机构提取额在50万元以上,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由于计缴管理费而影响了企业正常损益,如:推迟获利年度或影响企业盈亏等,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主管分局长签批盖章后,于1月底前将《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报市局审批。【摘要】
    外资企业向海外总公司支付管理费,国家相关规定有哪些,税收政策如何?【提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或管理部门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方式、分配的定额或方法、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结算表,本年董事会对下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的决议以及各企业上年度的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一式三份上报主管税务分局。

    主管税务分局在接到企业上报的上述材料后,经审核对总机构提取额在50万元以下且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予以批准。

    对总机构提取额在50万元以上,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由于计缴管理费而影响了企业正常损益,如:推迟获利年度或影响企业盈亏等,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主管分局长签批盖章后,于1月底前将《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报市局审批。【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 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回答】
  • 首先需要扣缴营业税,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

  • 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算服务费,子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逃税和避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原外资税法规...

  • (8)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

  •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管理费支付并没有一...

  • 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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