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税务居民?

什么是美国税务居民?
  • 美国税务居民指的是持有临时绿卡、延期信和永久绿卡的美国公民、一年居住在美国183天以上的外国人等等,如果想合法避税,可以咨询澳加美联的王国栋及其团队噢。
  • 美国“税务居民”是指需要交税的人群
    1.持有美国合法永久居住权(绿卡测试);对于新移民,在登陆后需要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报税和披露资产,第一次报税的时间是客户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的第二年。
    2.连续居住测试。通俗来说,虽然您不是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但“相当于居住在美国了”,所以也是美国税务居民。具体计算方法是当年在美国境内居住至少31天,且过去三年在美国境内实际居住超过183天。
    非美国税务居民就是既没有通过绿卡测试也没有通过连续居住测试的外国人了。也有一些特殊对待,比如持有F-1签证的留学生,即使通过了连续居住测试,在美国的前五年税务身份仍然是非美国税务居民
  • 福州澳星出国:
    美国国税局IRS采用两种测试,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满足任一测试即被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不满足测试条件,但是有来自美国的收入为非税务居民。
    1. 绿卡测试:美国永久居民既满足了绿卡测试。
    2. 连续居住测试:本年在美国境内居住31天及以上。及本年和过去两年内根据如下的计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数+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以3+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以6。
  • 依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即便未持有绿卡者也可能因为在美国居留天数超过183天而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而负有在美国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使身为外国人也会被美国国税局视为是税务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应依照美国的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情况一、在2019年度中任何一个时点曾是美国合法的永久居民(亦即持有绿卡),此即为永久居民测试(Permanent Resident Test,简称为 PRT);
    情况二、虽然未持有绿卡,但在2019年在美国居留达到
    183天或以上;或虽然未持有绿卡,但在2019年居留超过31
    天,且2017、2018、2019三个年度分别依1/6、1/3、1加权计算的天数总计已达183天,此即为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简称为SPT)。
    就此实质居留测试来说,有两个例外情况,提供读者参考:

    例外一:与他国有更紧密关系(Closer Connection)
    依据情况二之条件,纳税人在2019年在美国居留天数未满183天,大部分时间均居住在国外(原所在国)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基于「实质居留测试(三年加权停留天数大于183天)」而被定义为美国税务上的居住者(Resident
    Alien)。在此种情况下的纳税人若能展现其与另一个(或两个)国家的关系比美国更紧密的话,纳税人仍可以主张被视为美国税上的非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此「更紧密关系」的认定是采取实质认定的原则,要满足与他国有更紧密关系的规定,除了要在其他居住国家有「税务居所」还要有「紧密关系」的展现。所谓「税务居所」在美国规定下主要是依据纳税人的工作区域而定。「紧密关系」美国税务局主要会依纳税人的永久居所、纳税人的家人居所、驾照发行地、银行开户地、更或者是纳税人在美国境内所填写相关文件(如 W-8BEN 表或是 W-9 表)上之国籍来判断是否有实质的「紧密关系」,纳税人如欲申请与他国有更紧密关系需要填写 8840 表,将上述相关信息揭露于表中并连同 1040NR 表一同申报美国税局。此部分申请必须参酌纳税人的实际个案情况(家人、资产所在、个人社会及经济活动),若对个案适用有不确定性时,建议要咨询专家意见。

    例外二、租税协议
    依据情况一的条件,纳税人虽然大部分的时间均居住于国外(原所在国),因为持有绿卡,基于「永久居民测试」就必须被视为美国税务上的居民,依规定要报缴美国所得税,而在两个国家(美国及原所在国)同时均被视为税务居民。在此种情况下,若原所在国与美国订有租税协议,或许有可能依据租税协议之中两国关于「居民」的约定,被视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而为原所在国的税务居民,但此申请需以纳税人在原所在国始终保有永久的住所且有很紧密的关系为前提,再经一定之程序,并非每个绿卡持有者均可适用。

    视为税务居民的起始日
    另外,Publication 519对于视为税务居民的起始点亦有补充说明。
    ‧若同一年度同时符合183天测试及绿卡测试而成为税务居民,则以当年度符合183天测试或绿卡测试的第一天开始即视为美国税务居民。
    ‧若其符合183天测试及绿卡测试并非同一年度(亦即第一年是基于在美国居留天数符合183天测试,第二年才取得绿卡),则第一年是以入境美国的第一天开始视为美国税务居民,就其入境后的所得课税,而第二年基于符合绿卡测试,则无论是在该年度哪一天取得绿卡都是以当年度的1月1日开始即被视为税务居民。
    ‧若其在取得绿卡的前一年度并非美国税务居民(不符合183天测试),则以取得绿卡那一天开始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假设连续两个年度皆符合183天测试而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则第一个年度是以入境美国的第一天视为税务居民,而第二个年度则以当年度1月1日开始即被视为税务居民。

    综合所得概念
    采用「综合所得」的概念,将应计入个人所有项目的全球所得,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等全数以一份申报书(1040表)加总后,经扣除考虑不同的年龄或申报条件等被允许适用的扣除额等,再依所得净额所适用之税率计算出其应该缴纳的税额,但依 2018 年 8 月 31 日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3~45%)。而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等,已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对于经常入境美国或已申请取得绿卡者一定要特别注意,究竟是否符合美国对其税务居民认定上的条件,被认定为税务居民后开始课税的时间点,以及课税计算方式上的不同。最好寻求专业的会计师了解相关规定或代为申报其所得,以免因为对规定不熟悉或不了解而造成漏报所得或计算错误等,而必须额外缴纳利息甚或罚款等情形。

    各国税制对「税务居民」身分的认定、所得税额的计算、所得应纳入申报的期间、申报期限或税额课征方式上都有所差异,原则上若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若经常来往于美国,且有一段时间需留在美国,则最好每年在美国居留天数均不超过(含)121天,如此即不会符合实质居民测试。故移民前后为降低税务方面的风险,最好先寻找专业的会计师咨询,了解各方面的差异及风险尽早做适当的规划,以避免因对相关规定的不熟悉而误触法令,无辜面临罚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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