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是违反了中央的什么法规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是违反了中央的什么法规
  •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准经商从事营利活动。
    国家公务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借助自己职权帮助企业营利,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也违反了《 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扩展资料:
    《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是违反了以下两个文件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
  • 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准经商从事营利活动。法律依据:《 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私自入股私人企业,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投资入股违规。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务员需要遵守的规定是比较多的,并且不能从事一些特定的活动,公务员如果有违规的,有可能会开除公职。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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