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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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72号发布) 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税务人员索取、接受或占用纳税人财物,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购买、出售物品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等行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收款项,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玩忽职守或询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8.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