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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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和营业税1、对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是指持有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拓展资料: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
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规定有以下几点: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百分之百加计扣除;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企业安置并支付的残疾人员工工资,可以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也就是,企业如果给残疾人员工支付了3000元工资,那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在3000元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扣除6000元,即可以100%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如下: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
比如发生的残疾人工资10万,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按20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享受“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未限定必须是福利企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