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对方给我公司开的发票弄丢了,单位让我个人补交税点是否合理?

我把对方给我公司开的发票弄丢了,单位让我个人补交税点是否合理?
  •   首先请你放心,单位让你个人出税点补发票,是不符合票据管理规定的。

      如果你丢失的是服务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由你们单位出具丢失证明,到公关公司复印发票的记账联或存根联,由公关公司盖章,再附上你的丢失情况说明,你单位就可已入账了。
      如果税务所不认可这种处理方法,你单位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你们会胜诉的。

      如果你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总之,从你的工资里扣除,让你自己出钱,让公关公司重开发票的做法是错误的。
  •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在开90天内,要销售方到税务局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二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就可以给你们做账和到税务局认证通过的。
  • 税务所不认可发票复印件盖章的方式,不会的,可能是你公司不肯。60万元的税你也交不起,公关公司也不可能给你补开的,如果开了会影响他的账务的,虚增营业额的。

    公司让我自己承担也没有违反什么规定。只不过是用发票复印件记账是允许的(大家都是这样处理)。
  • 不合理,但也没有具体的合同法规定。一般来说,税局销账是需要发票原件的。但是如果你们公司不存在发票抵扣的情况,那么原件就没有太大用处,建议先了解情况,然后跟公司协商。
  • 如果是 的话,凭借存根联就可去税务开具丢失证明,然后用复印件抵扣。但是如果是普通发票的话,好像相对麻烦了好多。公司让你个人出税点补发票没道理的,你还是去税务部门咨询下,如果可以用复印件入账那岂不是皆大欢喜了
  • 面对丢失公司开立的发票,首先应保持冷静。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若丢失发票,仍然可以进行税金的记账抵扣。关键在于,需在发票开具后的90天内,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应在180天内进行相应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首先,收集并准备记账联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务必清晰可见记账联的内容,...

  • 如果税务所不认可这种处理方法,你单位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你们会胜诉的。如果你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

  • 将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寄给对方

  • 遗失普通发票后,应首先向主管税务局提交情况说明,并由税务局发布遗失声明。随后,税务局将重新开具原数额发票。值得注意的是,遗失发票会受到罚款。若丢失的是专用发票,可申请税务局出具增值税抄报税证明单。此证明单将被复印,并连同原发票记账联一起交给对方,以完成交易流程。这避免了因发票遗失而导致...

  • 首先,您需联系发票开具方,确认发票是否已经成功抄报税。如果确实存在丢失的情况,那么对方应该能够提供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这份证明单是您后续处理的关键文件,对于确保您能够顺利完成税局的申报工作至关重要。其次,根据已丢失的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您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将其入账。这意味着您需要将发票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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