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大豆的话,免增值税金吗?

经营大豆的话,免增值税金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
      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
      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
      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
      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粮食
      免征)的政策性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
      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
      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
      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
      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
      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
      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七、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八、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
      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九、考虑到粮油产区和销区,中心城市和非中心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
      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你公司如果不符合免增值税条件.收购农民手中的大豆,可以用农产口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税率10%,销项税是13%的税率
  • 是否免税就得看你们企业是否属于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果是,收购大豆可以免税;如果不属于免税购销企业,就得交税了
    收购农民手中的大豆,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13%,销售时也是13%的税率
  • 不免税,但是税法上规定收购农产品虽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应该按17%来算。
  • 对于免税指的是免农民的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不是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吗?你填上不就可以了吗?销项与进项都是13%的税率!
  • 是否免税就得看你们企业是否属于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果是,收购大豆可以免税;如果不属于免税购销企业,就得交税了 收购农民手中的大豆,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13%,销售时也是13%的税率

  • 法律分析:增值税优惠是由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决定,国家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符合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

  •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则需缴纳增值税。最后,政策依据主要来源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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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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