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对跨区经营如何处罚

税务上对跨区经营如何处罚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申报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申报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征缴纳税款
    特定情形下暂停预缴税款的规定
    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在一定时期内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纳税人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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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
      1、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2、生产场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3、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4、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5、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6、其它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
      本办法所称总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而相对于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
      (二) 在全市范围内虽不实行统一核算,但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的纳税人。
      (三) 跨区县从事连锁经营的纳税人。
      第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 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论实行统一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分别向总机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 原有纳税人因改制、合并、分离、迁移等原因需变更机构名称、调整经营范围、改变核算办法、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出现涉及跨区县纳税业务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税务登记:
      1、所有机构全部迁移到另一区县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有关票证,注销税务登记后,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2、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到另一区县,并且迁达地有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的,迁移机构应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迁移到另一区县,但迁达地既没有办公场所又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只是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纳税人仍应向原有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迁达地国税机关不得受理其税务登记事项。
      4、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到另一区县,但迁达地只有办公场所,而生产经营场所仍在原迁出地的,生产经营场所除按规定向驻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迁出机构还应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新设立的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总机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不在总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应向分支机构和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总店和分店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愿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单独设立的办公场所与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时,方可在办公场所驻地向国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1、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2、主要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在办公场所内从事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
      3、在驻地银行开具基本帐号,办理机构的日常货币结算业务。
      对单纯为了骗取某些优惠政策或逃避税收管理,到外区县临时设立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办公场所,不得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纳税人应当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款的计算与缴纳
      (一)对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设立机构的纳税人,凡按照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应当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的,不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当对在不同区县所设机构的销售额、成本和费用等生产经营情况单独进行核算。并分别向驻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自觉接受驻地国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增值税、消费税原则上以机构所在不同区县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依据单独计算交纳;确实不能单独计算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按照不同机构实际发生的销售额比例或成本和费用比例进行合理划分,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按各机构的实际销售额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比例或工资数额比例实行“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不同区县所得税政策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按不同机构的所得额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设立机构的纳税人,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的货物用于对方销售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的货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对方销售,各机构必须单独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额按照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确定。否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合理划分,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 你是哪个城市的?虽然国家有规定,但是具体到每个地方执行的力度都是不一样的。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

  •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五、...

  • 异地经营,临时的要到四川税务局办临时外出经营证明,按经营收入在当地(无锡)交纳相关税金,如销售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除外),凭完税证明,回去税务申报时可以扣除,不再重复纳税。常年经营的,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那更是在当地纳税了。

  • 只要在注册地点的税务管辖范围正常纳税申报,不会有罚款的。

  • 三、注意事项 跨区经营的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需要特别注意,确保遵守各地的税收政策,及时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由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企业还需要了解并适应这些差异,以确保合规经营。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务成本。总的来说,跨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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