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捐赠方给捐赠方开具发票可以抵扣吗

被捐赠方给捐赠方开具发票可以抵扣吗
  • 可以,被捐赠方给捐赠方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凭此捐赠票据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第九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
    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可以,被捐赠方给捐赠方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凭此捐赠票据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接受捐赠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2、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财税[2008]160号
    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
    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3、”
    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
    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
    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4、依据上述规定向所捐赠团体提供所赠
    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同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凭此捐赠票据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 可以,被捐赠方给捐赠方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凭此捐赠票据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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