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取得政府补贴收入如何处理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如果您说的政府补贴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这部分补贴款应计入不征税收入且不得冲减开办费。如果不符合该文件规定,那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部分收入属于其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需要确认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直接冲减开办费。
开办费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执行“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因此企业无论在筹建期间还是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行政罚款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财务税务处理?是不是都可以扣除?我给会计小伙伴们讲一讲。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确指出了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无论是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均要申报纳税。
-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部分收入属于其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需要确认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直接冲减开办费。开办费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执行“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1、补贴收入若为 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从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办妥税务登记,并开始纳税申报。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不形成资产的政府补助,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而不是计入递延收益来进行摊销的。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这是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的要求。不附合减免税条件的,必须就收到的补助直接计入到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