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异地开发票,总部应怎样在税务局交企业所得税?需要什么手续?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关于母分公司汇总纳税的问题你可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他是按照你个分公司收入、资产、工资等信息分配给个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额度,详细的你看看文件。
- 请参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联系你们分公司和总部的税务局。实务还是现场问更清楚 - 汇算后再清缴。
按规定当然是不用啦,拿外经证去到分支机构当地税务局备案,顺便问问吧。这个主要牵扯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很多地方为了保护自己的税源,也设置了一些障碍。
总公司在异地以分公司的名义开了张发票,税钱也交了,这样能行。这笔业务要由分公司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缴纳: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相关业务,需要总公司转移过来 ...
贵公司已经在外地缴税了,想必贵公司已在机构所在地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您将外地申报缴纳的税票复印件与《外管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即可。不需要额外申报缴纳税款了。
该办法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此外,纳税人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通知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 票纳税人。
1、报账制:分公司设一出纳,不设会计.出纳只做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流水账.每月将发票等原始凭证送总公司进行会计核算.2、分账制.分公司设会计和出纳,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将分公司的会计报表送总公司,由总公司合并报送有关部门.分账制下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设置"内部往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