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 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一)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作为职工奖励的,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作为职工福利的,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一样,也可以先行挂账,再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与职工福利的区别在于,职工奖励是奖励给有贡献的员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职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此条明确了,企业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但这一条关于补充保险的规定已经被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所修正。由于在会计上,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区分目的,分别在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没有直接在税前列支,所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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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员工购买商业险本身并不违法规章。商业性保险被视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只要在法定许可范畴内实施即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有责任按时依法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不能取代社会保险。若只购买商业险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将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制裁。另外,挑选商业险产品时需遵守公正、自主的原则...

  • 企业在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时,必须明确入账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了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法定可税前列支项目,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

  • 企业给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应该不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付职工薪酬。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

  • 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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