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已抵扣,但后来发现发票有问题需要重开,怎么操作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进项税已抵扣,但后来发现发票有问题需要重开,没有关系,当月的购货方退回 货方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跨月了销货方开一张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票系统开一张红字发票信息表给销货方,销货方按照红字发票信息表上的编码开一张红字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取得红字发票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 已经进行抵扣的发票不可以重开,无法再操作。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那就做一笔分录冲销以前入账的一笔会计分开,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进行抵扣的发票不可以重开,无法再操作。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
这里又要分几种情况处理红票:1、如果你是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对方给你开具的红票的话,你只需把它跟红票申请单、红票通知单、红字发票装订一起即可,重新索要发票。2、如果是由于退货等取得的红票,那么在申请开具红票时,你就相应的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等红票拿到后,直接附到凭证后即可。
收到销方开的发票,已经做了认证抵扣,后来税务局查出来说发票不能抵扣,这说明这张发票有问题,一般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物流、资金流、合同等资料,同时把已经抵扣的税额和成本(或费用)做转出。
主要是该业务的真实交易形为,实在不行再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当月购进当月收到红字发票的 ,可以直接红字冲销当月的销售收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会计分录如同你销售时的一样,不过金额全部为红字.如果是以前月份购进,当月收到红字发票的,则需要填开红字发票,并且冲销以前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