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员工不遵守公司财务制度 要如何处理?

某些员工不遵守公司财务制度 要如何处理?
  • 具体要看违反哪些制度规范,才能作出相应处理。如只是一般的违规行为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通报或处分等,必要时也可按照公司制度予以适当收取教育款。如违规情节严重的,或可考虑按照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予以除名,触犯刑律的甚至可移交司法机关。
  • 员工不遵守财务制度行为及责任分析如下:

    一、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 违法财务制度的,按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而论
    1.如果是轻微的但是违反了,从人性化管理角度,第一次给予警告。为什么不私底下谈呢,因为财务制度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制度,所以还是公开警告!
    2.如果是严重违反,如虚报费用,私吞货款等,数额超过2万元的,可以直接把证据提交司法部门立案处理!严重问题,法律保护!
  •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

  • 即使员工触犯公司制度,公司亦不可径行罚款。然而,若员工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亏损,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等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员工当月薪资的特定比例,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仍须满足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总而言之,罚款行为属于违法,公司应采取正规合法的措施来管理员工。

  • 然而,倘若公司明确制定了财务及预算政策,而员工未能恪守相关规定,即使没有肆意挥霍,亦可能面临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之责。对于有意逃避公司财务监控者,即使并未导致资金流失,其行为仍可能涉嫌不当乃至违法。因此,评估员工行为是否在职法角度看违法,需审慎考虑公司财务制度、行为方式及其所产生的影响等诸多因...

  •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派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尘羡物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 1、重视程度不够:有些企业对财务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将其公示在墙上的重要性。2、缺乏有效的推广和执行措施:有些企业缺乏有效的推广和执行措施,导致员工不了解或不遵守财务制度,因此没有将其公示在墙上。3、缺乏监督和管理:有些企业缺乏对财务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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