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免抵税额是否能抵减下期应交增值税?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不可以,因此应交50万。。
免抵税额是指中央财政对由于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而造成地方财政下降,而给予地方财政的补偿额。值得注意的是,免抵税是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对企业不产生实质影响。
说明: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税收分配上进行改革。具体拿增值税来说,增值税收入的75%上交中央,25%留地方使用。这个方案存在很大的弊端,表现在对沿海发达地区由于出口企业多,额度比较大,不仅不上交增值税,还实行出口退税,这样地方财政将会大幅下降。地方财力无力承担退税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7年财政部下发(50)号文件,提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由于“免抵”的原因,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财政将给予补偿。这个补偿额就是免抵税额。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不可以,因此应交50万。。免抵税额是指中央财政对由于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而造成地方财政下降,而给予地方财政的补偿额。值得注意的是,免抵税是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对企业不产生实质影响。说明: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税收分配上进行改革。具体拿增值税来说,增值税收入的75...
不是这么理解,超出部分也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是已经按照退(免)税政策享受了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帐务处理时只是做一笔分录,而不能再抵减下期的应纳税额了。
答:是这样的,免抵退税中,"当期免抵退税额"是相对固定的,但是"当期应退税额"则要根据取"当期期末留底税额"(也就是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和"当期免抵退税额"中较小者.如果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当期期末留底税额"金额较大,那么当期期末留底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结...
具体来说,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它并非企业的期末留底税额,也不是次月期初的税底,而是反映出口退税对企业内销税额的直接影响。 打个比方,如果企业出口退税100万元,但内销需缴纳20万元增值税,实际退税80万元后,剩余的20万元就是免抵税额,这部分税额不再退税,也不再征...
如果应纳税额计算出来的负数,绝对值小于免抵退税额,这个差额才叫当期免抵税额。这个不能留到下月用。"免抵税额"的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了内销应纳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