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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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企业在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是以实际发生费用的80%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对象为个人时,企业需凭个人提供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为了确保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部门已经发布了...
法律分析: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可以的,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如果贵企业想针对委外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政策,建议详细咨询平台的申报专家,将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更详细的申报指导。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人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