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借款利息免增值税的政策有哪些?
- 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缴增值税.受惠于该项政策,一般房地产公司每年约节省增值税税额上千万元.春节放假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予以调整是常态,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律位阶高;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的,是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排除可调整,且是法律位阶较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务执法上更侧重采取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既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更是因为无法准确及时判断双方的实际税负.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若该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予以调整是常态,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律位阶高;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的,是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排除可调整,且是法律位阶较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关键点
1、政策适用纳税人类型
所有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不仅仅所谓的养老机构;
2、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适用,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3、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4、有偿借贷行为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条件,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照章缴纳增值税,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统借统还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若该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拓展资料:政策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予以调整是常态,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律位阶高;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的,是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排除可调整,且是法律位阶较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正面回答企业集团之间内部无偿借款可以免征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提供无偿借款服务会视为销售服务,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也还是要交6%的增值税。二、分析详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要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应该视为销售服务,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是社会公众为对象外。贷款分为有偿和无偿...
在增值税方面,集团内单位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免征政策。这一优惠政策源自财税[2019]20号通知,自2019年起施行,并一直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依据财税[2021]6号公告。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此行为进行纳税调整。若集团内部借贷行为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了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若该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对于此模式下的税务分析,增值税方面,根据政策规定,集团内部的无偿拆借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利息支出虽然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可通过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明确借款分摊比例,以此减轻纳税调增风险。其次,我们来看通过统借统还进行内部拆借的税务处理。在此模式下,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
3、企业集团内单位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4、统借统还业务中,利息不超过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缴纳增值税;5、借贷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金额、时间和利率等条款。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1、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税前费用扣除,减少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