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过了能作废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过了能作废吗
  • 增值税专用发 票 开过了能作废,但必须符合作废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发票开了可以作废。 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发票,满足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一般不能作废,而是做红冲处理。另外,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的情形,不能作废重开,应按规定做红冲处理。《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1、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这种情况下,购方应作进项转出。

    2、跨月的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补充: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可以有两个方式:
    第一,可以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来进行作废;
    第二,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进行作废。如果需要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作废了之后,务必要把作废的发票留存以备下次购买发票税务验旧时备查。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0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摘要】
    怎么作废已经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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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可以有两个方式:
    第一,可以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来进行作废;
    第二,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进行作废。如果需要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作废了之后,务必要把作废的发票留存以备下次购买发票税务验旧时备查。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0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回答】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过了当月能作废,跨月了只能红冲。
  • 当月的可以
  • 当然可以啊
  • 可以进行作废处理。一、普通发票的作废 普通发票在开具后,如果发现开票有误或客户退货等情况,可以通过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作废发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必须是在开具的当月内,且购买方尚未将发票用于税务抵扣或报销;发票必须保持原样,不得有涂改、挖补等行为;作废发票必须在发票系统...

  • 法律分析:可以。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办理...

  • 法律分析:可以作废的,如果本张发票不使用了,当月的发票从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即可。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你们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他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发票是有条件的:对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

  • 发票开了可以作废。 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发票,满足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一般不能作废,而是做红冲处...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不能撤销,只能在开票的当月内进行作废处理,或者通过开具相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在超出开票月份时使用)。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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