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分摊境内成本需要税务备案吗

境外收入分摊境内成本需要税务备案吗
  •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属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另外,这文件的内容实际从2008年以来即开始适用。  至于备案,你把反应上述三方面的资料交到国税局就行了。这块实际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严格意义上说,只是纳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折旧和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因此,不属于税收优惠的备案范围。但税务机关肯定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属不征税收入的。
  • 通过查询 税务法规定,境内个人的境外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于境内,但成本属于境外,需要对境外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需要根据申报表的要求,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项缴纳至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税务机关会对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你每月要上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会计报表(或按季度),不须另行备案。只不过税务局对你的情况会派员进行纳税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如果不实的话,要求你补税。但你既不改正,又不补税,不说明理由和情况,且理由又不充分的话,将提交稽查局做重点稽查。

  • 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 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1. 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其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确保成本的合理分摊。2. 在涉及补偿调整的场景中,应于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税基的准确性。3. 当成本分摊涉及无形资产,其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的成果分配,应依据资产购置或处置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税务合规性。若...

  • 登记收入信息:境内企业需要在相关税务机关或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其境外收入的信息,包括收入来源、金额、币种等。缴纳相关税费:境内企业需要根据国内税法和相关法规,缴纳与其境外收入相关的税费。进行会计处理:境内企业需要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对境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如确认收入、记录成本等。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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