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属于第三次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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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经济工具,但不同层次分配涉及的税种不同,背后的理论支撑、政府参与身份和定位不同,相应税收在其中的功能作用也有所不同。
一是税收在三次分配中发挥功能,需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善治社会共同作用。初次分配是要素性分配或交换性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的贡献所进行的分配,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分配,即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进而将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领域。初次分配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效率最大化,从而需要确保市场有效。再分配是转移性分配,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再次进行分配,其分配机制为政府制定的各种规则,主要体现为财政收支制度,保持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维持社会公平。政府为政策制定者,从而需要有为政府。第三次分配仍然体现为转移性分配,是按照一定群体(个人)的自愿意愿进行分配,其分配机制为社会治理,以对再分配形成的分配结构进行补充性改善。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为社会组织机构,从而需要善治社会。
二是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功能定位是适度激励与引导。税收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定位决定了税收在三次分配中不同的功能作用。
在初次分配中,市场为主,政府不能越位,主要是为市场运行创造环境,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这就要求税收在初次分配中尽量保持中性,以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再分配中,政府为主,政府不能缺位,主要调节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存量的财富分配差距,促进公平分配,这就要求税收在再分配中调节有力。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机构为主,政府适度干预,促进善治社会的形成,这就要求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适度引导和激励的作用,即激励与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第三次分配,激励与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但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影响、引导经济资源流动的主要经济手段之一,相应衍生出税收在筹集政府收入功能之外的经济调节和收入分配功能。税收之所以能够调节经济,是因为税收参与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各市场主体、法人实体、城乡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等,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对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资源的配置。比如,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激励更多的财富和收入流向第三次分配,通过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税收减免,降低组织运行成本,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结构,提升其治理能力等。 - 税收参与了三次分配全过程,分别以生产税净额、转移税及税式支出等形式参与分配,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促进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应该如何看待税收在三次分配中的功能定位?对于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又有哪些前瞻性思考?一起关注《人民论坛》独家文章。

税收在三次分配中的功能定位
税收参与三次分配全过程,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共同富裕离不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而税收参与了三次分配全过程,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但其功能定位在三次分配中有所不同。
一是在初次分配中,税收以生产税净额的形式参与分配,体现了政府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身份。初次分配是指因参与生产过程或因拥有生产活动所需要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机构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机构单位主要包括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一般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和住户部门。
机构单位按照各自拥有的生产要素类型、多寡以及质量进行分配,形成各机构单位的原始收入,要素收入形式包括雇员报酬、财产收入、生产税和进口税、生产和进口补贴、营业盈余、混合收入等。生产和进口税是一般政府部门的收入,生产和进口补贴是一般政府部门的支出,二者之差称为“生产税净额”,形成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收入中获取的净收入。其中,生产税包括产品税和其他生产税。生产税的重要标志是“其应该发生在生产者营业利润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附加于产品价格之上,通过生产产品的出售转嫁给购买者”。其中,产品税是基于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销售、转移、出租或交付使用而发生的税收。按照《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以下简称“SNA(2008)”)的规定,产品税具体包括增值类税、进口税和进口关税(但不包括进口增值税)、出口税以及其他产品税(如一般销售税或流转税、消费税、特定服务税、金融和资本交易税、财政专营利润等)。其他生产税是针对生产过程中拥有或使用土地、建筑、其他资产以及劳动力雇佣等发生的税收。按照SNA(2008)的规定,其他生产税具体包括工薪劳力税、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定期税、营业/执业执照税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或其他活动税、污染税以及跨国交易税等。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初次分配中,政府部门与其他机构部门以同等的身份参与分配,收入获取形式表现为生产税净额,体现了政府与其他机构部门的平等交易地位,生产税多寡反映了政府拥有管理要素的价格。
二是在再分配中,税收以转移税形式参与分配,体现了政府管理者身份。再分配是指初次分配创造的收入通过经常转移的方式在机构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所谓经常转移,是指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但不向后者索取任何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回报,并且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无需获得或处置资产。经常转移具体形式表现为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缴款、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经常转移。而与初次分配中“生产税(Produce Tax)”相呼应,再分配中涉及的税收被统称为“转移 - 税收不单指属于第三次分配,参与了三次分配的全过程,三次分配均参与。
初次分配,税收以生产税净额的形式参与分配,体现了政府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身份。
二次分配,税收以转移形式参与分配。
三次分配,税收以支出形式参与分配。
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税收、社会保险属于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法律分析:即政府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把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转移给另一部人,来缓解和调节社会不公平的问题,税收的目的即为三次分配。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
【答案】:C 本题考查宏观经济。A、B项错误,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税收、社会保险属于再分配。C项正确,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
法律分析:三次分配制度是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
第三次分配仍然体现为转移性分配,是按照一定群体(个人)的自愿意愿进行分配,其分配机制为社会治理,以对再分配形成的分配结构进行补充性改善。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为社会组织机构,从而需要善治社会。二是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功能定位是适度激励与引导。税收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定位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