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税收保全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税收保全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了税收保全制度,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制度的要点为:
    1、税收保全的行为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以及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
    (1)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缴纳;
    (2)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3)不能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4、税收保全的进一步措施
    经局长批准,可以扣缴税款;依法拍卖、变卖。此为抵缴税款的措施。
    5、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2)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住房不为必须的住房和生活用品;(《条例》第59条)
  • 税收保全的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欠税行为的存在。当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是确保国家税收不被逃避、保障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二、预防税款流失。在纳税人有可能进行隐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导致未来无法履行纳税义务时,...

  • 在出现突发情况,如纳税人突然失踪、面临重大财务危机或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税务机关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样可以迅速稳定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3. 保障税收执行的顺利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虽然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或妨碍税收执行。此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

  • 税收保全措施需要在以下情况中使用:一、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当税务机关怀疑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如转移、隐匿财产或资金,可以通过税收保全措施来限制这些行为,确保纳税人履行其税收支付义务。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手段,避免纳税人逃避税务部门对其征收税款的责任。这对于维护税收的公...

  • 其次,如果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或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财物或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未能提供担保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同样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表明,当纳税人无法满足提供担保的条...

  • 当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规定提供纳税担保,且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担保时,税务机关在获得“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后,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账户中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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