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2021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培植税源,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税收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六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税源实际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预期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实行税源分级、分类、分项管理。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开展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收征收和税收稽查,防控税收流失。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需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故意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十条 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的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就其纳税信用状况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第十三条 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制度。

      涉税信息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涉税信息: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

      (四)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企业用工、社保缴纳,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会展,彩票销售;

      (八)机动车辆登记,驾培学校考试登记,旅馆入住登记;

      (九)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十)海关、铁路、机场、航运、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的综合业务数据和相关纳税人业务办理信息;

      (十一)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获取的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收保障之外的其他用途。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契税法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四川省已明确契税税率确定为3%。按之前规定,四川各地有3%、4%两档契税适用税率,这次立法全省21个市州适用税率全部确定为3%。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

  • 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1、契税2021年新规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2、根据法律规定,契税2021年9月1日起税率为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转移设定不同税率;3、契税2021...

  • 五、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 《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具体变化详情请看下表: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8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公告》明确了《...

  • 3、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购买商业服务,办公,车库,地下室等非成套住宅无论是第几套,2021年9月1日前购买按4%征收;2021年9月1日(含)之后购买按3%征收。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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