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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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1.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等。2. 电信业:包括电信及相关增值电信服务、卫星通信等。3. 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广告、会展、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财会、咨询、管理等。4. 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等。5. 金融保险业:包括银行、证券、期货...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3)《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四级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至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的审批条件和权限主要包括:国务院指定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执行试点政策的企业集团,特定行业如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企业集团。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纳税问题由核算地的税务机关统一处理,如发生争议,将根据总分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