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体系的我国现状

税法体系的我国现状
  • 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 科学 的税法体系的目标。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规定仅仅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的规定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似有不妥。其次,税法原则体系尚未确立。在 现代 国家,凡属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都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税法基本原则的缺失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再次,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我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这就无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从而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实体税法中主体税种不够完善,同时,被各国税收实践证明了的一些优良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仍然缺位,应当适时开征。税收程序法仍有待改进,需要完善税务责任、纳税人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最后,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失衡,立法技术不高。除上述极少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内容难免重复、交叉。特别是没有效力层次高、具有较大权威性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制的统一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同样,由于法出多门,极易产生立法上的技术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名称混乱、内容表达不规范以及缺乏系统化。

  • 在内容上,我国税法体系不完整,缺乏基本法和完备的实体法、程序法。实体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等重要税种的缺失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连贯性。程序法也需要完善税务责任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内容。最后,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比例失衡,立法技术有待提升。大部分实体税法由行政部门制定,这导致法律效力层...

  • 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现状是:大量的税收立法是通过国务院及其以下层级的部门立法得来,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这种功能却因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以授权行政立法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我国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几...

  • 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体系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是有一定的衡量标准的。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

  • 税收制度不完善,权力异化有空间。当前税法体系不健全,法律严肃性不足。我国缺乏税收基本法,税收政策、原则和征管权限易受领导人主观因素影响。税法规定较为粗放,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权力滥用留下空间。税收征管程序存在不合理和不透明问题,不利于监督。税收征管信息公开度不...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方面,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税收制度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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