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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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体系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
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是有一定的衡量标准的。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二是法律效力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第二,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第三,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第五,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
上述法的体系的构成原理及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例如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以此为衡量标准,从我国税法的现实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存在多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不足:宪法虽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但未明确国家依法征税的责任,导致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缺失。宪法中对纳税人的界定存在片面性,仅规定了 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涵盖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2. 缺乏税收基本法:我国税收立法权分散,宪法与...
在内容上,我国税法体系不完整,缺乏基本法和完备的实体法、程序法。实体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等重要税种的缺失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连贯性。程序法也需要完善税务责任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内容。最后,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比例失衡,立法技术有待提升。大部分实体税法由行政部门制定,这导致法律效力层...
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现状是:大量的税收立法是通过国务院及其以下层级的部门立法得来,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这种功能却因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以授权行政立法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我国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几...
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体系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是有一定的衡量标准的。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
《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母法, 的税收基本法尚未出台,导致各单项税收法律之间易出现冲突,重大立法原则和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了税收法制的统一性和体系完整性。税法解释权也分散在多个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缺乏统一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