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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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
抵减方法:税控设备: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借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
法律主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1年12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有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这一举措旨在通过抵减应纳税额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的经济支持。具体而言,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统称为“二项费用”)...
法律主观: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税控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政策规定,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