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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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4% 以内可列入成本。
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目前各省市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x0d\x0a\x0d\x0a《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x0d\x0a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开支。\x0d\x0a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x0d\x0a 另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是指企业的那部分,山东为4%
山东省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增值,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筹集,也可半年或一年筹集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初,可选择部分行业、企业先行试点,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标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标准,可以由企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职工岗位责任轻重、贡献大小的不同确定。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通过。
四、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统筹省直管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需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企业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六、企业年金在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不得提前提取、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性领取或按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也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方式领取。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按方案的约定办理,也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应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八、受托人应当按照“两个《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九、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品种、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投资运营损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规定及时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帐户和个人帐户。
十、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与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终止时的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十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两个《办法》”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十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两个《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 自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年金方案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备案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
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综上所述,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分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其中在个人缴纳部分中,不超过...
法律分析: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是税前扣除的,即缴纳的企业年金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缴税额的。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
法律分析: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标准分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其中在个人缴纳部分中,不超过工资计税基数4%内的部分,是要从个人应纳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应该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可以向企业人事部门了解。按照相关规定,自2...
1.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险,减轻个人税收负担,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需参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3. 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纳税,这部分税务处理需依据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