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可放弃免税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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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涉及经营少量免增值税货物。但经营过程中,客户要求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客户协商获得补偿后,我们准备放弃原有的免税权以满足客户的要求。请问:税法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问题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对此作出规定:“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如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有权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权。放弃此权利需以书面声明方式向税务机关备案,并从提交备案资料次月起开始依法缴纳增值税。一旦选择放弃,纳税人需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若尚未被认定,应按要求进行认定。值得注意的是,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声明次月起...
增值税纳税人是可以放弃免税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
1、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能申请。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2、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
【答案】:C【解析】选项C: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正常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需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减税。同时,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如果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零税率。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基于自身业务需求和税务规划,灵活选择是否放弃免税、减税政策,以适应增值税的缴纳要求。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减税,需在未来的3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