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其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其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五条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下文,发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我企业在新疆从事油田开发,但未在其设立分公司。请问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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