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 应收账款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抵扣,在取得确切证据表明债务人已无能力偿还时可以核销对应的应收账款(例如:债务人已注销、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失联等),企业自行提取的应收账款坏账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逾期3年以上及单笔金额较小的应账款项,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后,由企业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种类型的财产损失一般会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的鉴证,还应当审核专项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取得有关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的证据资料,确认该类应收款项的发生情况;
      (二)取得上述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的核算资料;
      (三)上述损失确认的情况说明,如:应收款项发生情况,损失会计处理情况,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原因,真实性、合法性评价;
      (四)取得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据;
      (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 法律分析:企业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第...

  • 法律分析: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

  •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在税前通常是可以扣除的。详细说明如下:1. 根据 税法规定,企业的营业成本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应收账款损失可以视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之一,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通常可以作为扣除项。2. 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尽管可能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但在实际经营过程...

  • 1. 损失的确立:逾期应收款项损失需要在企业经营损失中的确立,才能申报扣除。确立的条件包括逾期应收款项无法回收或很难回收,并且损失金额能够明确计算。2. 期限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逾期的期限在2年以上的,才能申报扣除。因此,逾期应收款项损失必须满足超过3年的期限要求。3. 记账...

  • 企业处理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涉及税务和会计上的特殊规定。通常,超过三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会计上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且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是关键点:1. 标准: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逾期三年以上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的应收账款,需有详细情况说明并提交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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