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跨年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 一、外贸企业1、不同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应分别进行申报,不能把不同年度出口的退税放在一个所属其内2、所属期和申报年月,所属期指的是进入退税申报系统的“当前所属期”,该所属期的填报规则如下:对于申报不同年度的退税时,上年度出口的,其所属期应用上年度12月份的,即201912,或者用出口月份的(视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本年度出口的采用本年度的:例如:2019年4月份出口的,在2020年申报退税时,其所属期可以采用201912,也可以采用201904申报年月应于所属期一致,注:这是为了操作方便才把所属期按此规则进行填写的,这样是为了能够把申报年月与所属期一致起来。也可以不按这个规则填写,而是所属期随便进入但在申报上年度出口退税时,应把申报年月修改为上年度的。如2020年申报2019年度的出口退税,登录退税系统时所属期随便填,但在录入明细数据时,申报年月并改为上年度的;另外注意:江苏省擎天系统不再按出口年度分所属期和申报年月,而是改为按生产企业那样,即对于跨年申报上年度退税的,其所属期及申报年月也按本年度的。例如:2019年的出口在2020年3月申报期申报,则所属期为202002,3、批次:如果在跨年度申报上年出口的业务时,不是一次性申报完的,则应该进行分批申报。即所属期为201912,第一次申报时批次为01,第二次申报时批次为02,以此类推:4、关联号:关联号是按申报所属期进行编写,即申报所属期为201912,则关联号为201912XX0如果是分批次申报时,关联号应接上一批次的关联号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例:在2020年2月份跨年申报2019年度出口的第一批时,所属期为201912,批次为01,关联号排列到2019120009:第二批次申报时,所属期201912,批次02,关联号接续第一批次的排列,自2019120010开始编写,假如第二批次关联号最后一个为2019120020:则第三批次申报时,所属期为201912,批次03,关联号自2019120021开始编,假如最后一个关联号为2019120050。2019年3月份申报2019年度业务,所属期201912,批次04,关联号自2019120051开始按顺序编写。。。。。。,以此类推二、生产企业1、所属期,生产企业的所属期直接按纳税所属期填写。如在2020年1月申报期(1月1日至1月15日之间)申报退税,纳税所属期为201912,退税系统所属期填写201912,2月申报期申报退税(2月1日至2月17日),那么这个纳税所属期为202001,退税中报系统的进入所属期应填写202001生产企业跨年申报退税时,不分是不是申报上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可以把上年度和本年度出口的业务放在一个所属期进行申报。如在2020年3月份申期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的业务既有2019年度出口的,也有2020年1、2月份出口的,那么都按所属期202002进退税申报系统。注:这样进退税系统也是为了能够在录入明细数据时的所属期按默认可以在进入退市系统时所属期随便填,但在录入明细数据时所属期应修改为月增值税所属期。2、记销售日期,记销售日期指财务上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日期,一般按出口月份确定,即哪出口的记销售日期就填出口日期或出口月份最后。3、所属期标识,所属期标识是用来表示哪年出口的,即出口日期是哪年的,该所属期标识就填哪年。退税申报系统中是直接按“记销售日期”的年度来默认取数的,即“记销售日期”是2019-1031,所属期标识就默认为2019,“记销售日期”是2020-01-31,所属期标识就默认为2020。特殊情况:如果本年申报免抵退税时,某一笔业务是前年及更往前年度出口的,则所属期标识要填上年度的,因为退税系统中生成免抵退汇总表附表只能生成今年和去年的两张表,不能生成前年及更往前年度的。对于申报上年度出口业务的时候,应把所属期标识修改为上年度的所属期标识也是决定免抵退汇总表附表生成几份的关键数据,即汇总表附表是按所属期标识进行生成的,有所属期标识有几个年度就会生成几份(实际上是2份,本年度出口的一份,上年即以前年度出口的合并为一份)。例如2020年2月份申报退税既有2019年出口的也有2020年1月份出口的,所属期标识是2019和2020那么免抵退汇总表附表会生成2份,一份是2019年度,一份是2020年度:如果所属期标识都填写了2020,则生成的两份汇总表附表中2019年度的附表数据为0,企业申报退税后,税务审核系统对审就会提示29和2020年数据企业和税局的不一致,但合计数一致。
  • 一、外贸企业
    1、不同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应分别进行申报,不能把不同年度出口的退税放在一个所属其内
    2、所属期和申报年月
    所属期指的是进入退税申报系统的“当前所属期”,该所属期的填报规则如下:
    对于申报不同年度的退税时,上年度出口的,其所属期应用上年度12月份的,即201912,或者用出口月份的(视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本年度出口的采用本年度的。
    申报年月应于所属期一致

    3、批次:
    如果在跨年度申报上年出口的业务时,不是一次性申报完的,则应该进行分批申报。即所属期为201912,第一次申报时批次为01,第二次申报时批次为02,以此类推;
    4、关联号:
    关联号是按申报所属期进行编写,即申报所属期为201912,则关联号为201912XXXX。如果是分批次申报时,关联号应接上一批次的关联号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
    二、生产企业
    1、所属期
    生产企业的所属期直接按纳税所属期填写。如在2020年1月申报期(1月1日至1月15日之间)申报退税,纳税所属期为201912,退税系统所属期填写201912;2月申报期申报退税(2月1日至2月17日),那么这个纳税所属期为202001,退税申报系统的进入所属期应填写202001。
    2、记销售日期
    记销售日期指财务上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日期,一般按出口月份确定,即哪月出口的记销售日期就填出口日期或出口月份最后一天。
    3、所属期标识
    所属期标识是用来表示哪年出口的,即出口 日期是哪年的,该所属期标识就填哪年。退税申报系统中是直接按“记销售日期”的年度来默认取数的,即“记销售日期”是2019-10-31,所属期标识就默认为2019,“记销售日期”是2020-01-31,所属期标识就默认为2020。
    对于申报上年度出口业务的时候,应把所属期标识修改为上年度的
    所属期标识也是决定免抵退汇总表附表生成几份的关键数据,即汇总表附表是按所属期标识进行生成的,有所属期标识有几个年度就会生成几份。
    4、汇总表的退税汇总计算
    退税汇总计算中的“纳税表出口销售累计”在跨年申报退税时应注意,这个累加不是填增值税主表的本年累计数,而是填上次申报退税所属期的次月开始截止到本次申报退税所属期及之间未申报退税月份的各月的增值税主表第7栏的合计数
  • 一、外贸企业1、不同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应分别进行申报,不能把不同年度出口的退税放在一个所属其内2、所属期和申报年月,所属期指的是进入退税申报系统的“当前所属期”,该所属期的填报规则如下:对于申报不同年度的退税时,上年度出口的,其所属期应用上年度12月份的,即201912,或者用出口月份的...

  • 跨境出口退税申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贸企业。 1.每一年的出口退税都要分别申报,不同年度的出口退税不能单独存放在一个申报年月。 2.所属期和申报年度。 归属期指进入退税申报系统的“当前所属期”,其填写规则如下: 当申报不同年度的退税时,前一年出口的,其所属期适用上一年1...

  • 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申报年月填写错误导致的退税延误或损失。正确填写申报年月,有助于提高退税申报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及时准确地完成退税申报,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确保企业运营的顺利进行。为了避免出现跨年申报的情况,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关注出口...

  • 可以。出口退税发票可以跨年勾选,需要注意的是,商贸类的企业不同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应分别进行申报,不能把不同年度出口的退税放在一个所属期内。

  •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出口退税的销售额,如果涉及跨年的情况,需要通过“以年度调整损益”账户进行调整。因为这些出口退税未申报的销售额已过期,不能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其视同内销进行处理,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具体来说,如果出口商品为一般贸易出口,应按照相应的征税率(例如17%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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