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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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坏账损失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债权凭证对方无力支付或者无意支付而发生的损失。因此,申请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必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实际发生的损失。2. 记账准则:公司在会计准则中要求按照存货或应收账款的期末净额以及特定分类进行坏账准备,以反映潜在的坏账损...
坏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收账款产生的坏账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况包括:债务人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失踪,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无力偿还;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款项。若债务人已清算,剩余无法收回的款项可认定为损失。...
法律主观:答:《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
2. 坏帐损失可以做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包括:a. 坏帐损失应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在公允商业活动范围内产生的债权损失;b. 企业要能够提供与坏帐损失相关的充分的证据,比如逾期未收或拖欠账款的通知函;c.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计提比例范围内计提坏帐损失,一般情况下为1%至5%之间。3. 坏帐损...
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债务人死亡 ,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 债务人 破产,以其 破产财产 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 证据 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4、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