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合同标明不提供发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反税法?

签定合同标明不提供发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反税法?
  • 签定合同标明不提供发票,合同无效,违反税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又可以划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了防止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过多地侵入私法的自治空间,需要将据以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这个肯定是无效的。当然不是说合同是无效的,而是说“不提供发票”这一条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是个“部分无效”合同。
    再说一般也没有这么明睁大眼地说的,这不是跟人家税务局叫板吗?这跟直接跟人家说“我偷税了”没什么两样。
    因为只要是经营,都应该开具发票,没有开发票,那就是偷税。
    还把不提供发票写进合同条款里,够外行了的。

    所以,违反税法是定局了。至于证据,不能用这个合同来证明,因为对方要是开了发票,那得有存根联、记账联等证据,他要是提供不出来,那就是没开。合同上的这一条,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已经开了发票。
  • 您好,签署合同表明不提供发票,该项规定违反税法相关规定,该项条款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1、签定合同标明不提供发票,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法》。
    2、违法的合同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于无效合同。
    3、签订这类合同的双方目的是为了偷漏税款,所以也是违反税法的。
  • 违反《合同法》,属于无效合同
  • 违反《合同法》,属于无效合同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您好,签署合同表明不提供发票,该项规定违反税法相关规定,该项条款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法律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首先,该货物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就不提供发票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你带来帮助,谢谢。

  • 3. 甲方出租该房屋,不出具租房发票。因租房产生的任何税费均由乙方承担。这样,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说明了房东不提供发票的情况,乙方也同意了这一条款。但是,请注意,这样的约定可能违反了税务法规,导致双方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因此,如果可能,建议甲方应提供正规的租房发票。

  • 有法律效力。销售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完全取决于是不是有发票。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可以通过其余证据,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然而,仅凭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涉事双方间必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尚需其余证据佐证。

  • 合同生效的,合同的效率与是否开发票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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