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等全过程,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管理。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 单位使用两种以上票据的,应按以上规定分别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证书。第十一条 中央驻渝单位使用财政票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受地方政府委托代为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须持委托文件办理。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实行计划管理和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

  • 为了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化,财政部近日发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该制度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票据作为财政部门监制并管理的重要凭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非营利活动中的收支记录。《办法》强调财政票据不仅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

  •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该条中的“财政票据”修改为“纸质票据”。二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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