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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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并印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为了强化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管控,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此管理规定。第二章涵盖了非税收入的各个方面,包括审批、征缴、票据管理和监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的活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
河北省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征缴管理的各项事宜。首先,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由法定的执收单位执行,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如需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对于未明确规定执收单位的情况,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直接征收,但在委托征收时,需经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
在河北省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中,第四章专门探讨了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首先,省政府财政部门扮演着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制定详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并且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票据印制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则承担日常职责,包括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以及常规的核查工作。根据规定,执收单位...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第五章着重于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合规运作。根据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主要职责,他们需设立专门的制度,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包括年度稽查,对任何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和处罚,以维护财政秩序的公正性。审计、价格、监察、法制等部门也各司其职,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