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企业范围新政策

出口退税企业范围新政策
  •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企业范围: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
    (1)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2)非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
    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

  • 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计算应抵扣的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按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减去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扣除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产品税征税范围且按产品税规定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税...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对“两高一资”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退税率维持不变。进一步简化税制,...

  •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再出口的情况也包括在内。此外,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修理修配企业、外轮供应公司等特定企业的出口货物也享有相应的退税政策。要享受退税,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报关离境,财务上已做销售,且已收汇并完成核销。部分货物如来料加工复...

  • 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 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 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 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 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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