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发票的开票范围

捐赠发票的开票范围
  •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资金)》的开票范围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时,开具的票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 1、《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资金)》的开票范围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时,开具的票据。

    2、该票不得用于其他不属于捐赠行为,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

    3、附加; 学校在录取或接收学生时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捐赠或赞助款等都不能使用该票据。
  •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 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是一件很高尚的行为,国家税法通过优惠政策对此予以鼓励,因此很多纳税人便想当然地认为公益性捐赠肯定都免税,没有什么可以筹划的,其实不然。
    公益性捐赠的条件限制:
    确实,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这一条款的实施却是有一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否则便应全额或部分缴纳税款。
    首先,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通过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免税,纳税人自行进行的捐赠,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 红十字会、 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其次,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这些对象包括: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②向 绿化基金会的捐赠。③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④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⑤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 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⑥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再次,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还应该注意的是捐赠所免的是所得税,对于这些物资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法并没有规定予以免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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