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三流合一吗?

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三流合一吗?
  • 对外开具 原则“三流合一”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 “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39号公告,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

  • 税务三流合一是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

  • “三流合一”中的“三流”分别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开具 时,这三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具体内容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39号公告,规定开具 时必须遵守“三流合一”的原则。具体来说,货物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发票流即:...

  • 按照规范不管开什么票都需要三流合一的。

  • “三流合一”中的“三流”分别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开具 时,这三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三流合一”是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国家税务局针对开具 颁布的一项规定。货物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发票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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