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期间弥补亏损的相关问题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问:
A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份,并于当月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因该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可免所得税5年。因考虑2000年公司亏损,且税法有根据,未满半年的可选择第二年免。A公司决定申请并得到税务审批,同意由2001年1月1日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免所得税。2000年(非免税期)该公司亏损200万元,2001年亏损100万元,2002年盈利180万元,2003年亏损50万元,2004年盈利110万元,2005年亏损20万元。2006年(过了免税期)当年盈利90万元。请问老师,该公司2001-2006年每年的可弥补亏损额都是多少?谢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的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如果您说明的亏损额为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则弥补亏损情况分别如下:
2000年亏损200万元;
2001年亏损100万元,无法弥补2000年亏损,累计亏损额为300万元,但是开始计算亏损弥补期和税收优惠期间;
2002年盈利180万元,应先弥补2000年的亏损180万元,以后年度剩余弥补亏损额为300-180=120万元;
2003年亏损50万元;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亏损额为120
50=170万元;
2004年盈利110万元,可以用于弥补2000年亏损20万元,2001年亏损90万元,以后年度剩余弥补亏损额为170-110=60万元;
2005年亏损20万元,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亏损额为60
20=80万元;
2006年盈利90万元,为2001年亏损弥补最后一年,所以2006年应当弥补2001年亏损10万元,弥补2003年亏损50万元,2005年亏损2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由于已经过了税收优惠期限,所以2006年当年应该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如果2006年度只盈利70万,那么2005年亏损只能弥补10万元,剩余未弥补完的10万元以后年度再不能弥补了是吗?
答:不是的,剩下的未弥补完的10万元亏损是2005年的亏损,2005年的亏损可以在从2006年起的五年内进行弥补,所以06年未弥补完的05年的亏损还可以再延续4年进行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文精神,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所得,又有免税所得,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同时,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
所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不弥补亏损的,以前在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框架下制定的国税发[1999]34号文规定免税收入应该弥补亏损的政策已不再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处于免税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形成的亏损均可按规定期限弥补。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