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免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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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也可以用亏损年度后5年的应税所得额予以弥补,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可被弥补的亏损,必须是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税意义上的“亏损额”,而非会计报表上的亏损额。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是:5年。其享受主体是所有行业,结转年限是5年。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法律客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文精神,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
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是指企业近5年来有发生亏损的时候。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处于免税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形成的亏损均可按规定期限弥补。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规定是可以弥补的,但这里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