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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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答复: 首先,免税所得可以弥补亏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次,查补的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因此,您说的情况中,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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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 其他特定免税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保险赔偿、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免税政策可能会有期限限制,企业需要根据具体规定和税务机关的通知来确认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同时,免税收入的具体执行情况可能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