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在计算“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

  •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

  •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

  •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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