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所得税汇算清缴

08所得税汇算清缴
  •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修订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如果贵公司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教育费附加小于计提数,则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
  • 税前扣除限额是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出来的,实际发生数大于这个数,则调增;小于这个数则按实际数,不调增。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