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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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修订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如果贵公司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教育费附加小于计提数,则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扣除。 - 税前扣除限额是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出来的,实际发生数大于这个数,则调增;小于这个数则按实际数,不调增。
事业单位汇算清缴08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按6条规定处理:借:事业基金-—般基金 贷:应交税金- 所得税
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无需再交所得税。会计分录步骤如下:(1)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按应付福利费余额调增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