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此规定,那种认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 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自2008年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每年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1、鉴定对象:凡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均需参加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2、2015年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暂按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确定。
    3、填写要求
    1)纳税人应完整、准确地填写《鉴定表》所列的内容,特别是“纳税人申请意见”一栏,纳税人对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需有明确的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年度”:统一填写2015年度;
    3)“上年收入总额”:应与清算表所填的数据一致。对取得的收入属于不同项目的,应在“其中”栏中分别填写;
    4)“上年所得税额”:填写所属期为2014年度,且实际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上年征收方式”:统一填写核定征收;
    6)“账簿设置情况”等5个行次:应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7)实行电算化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核算应为能正确核算,则不能实行核定征收。
    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对象:凡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方式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继续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将相关表格填写完整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直接到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详见附件1: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明细;附件2:核定征收企业资料清单及附件。
    三、时间要求
    (一)汇算清缴时间要求
    1、5月10日前,完成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并将申报资料交至相关税务所;(短信友情提醒)
    2、5月15日前,年度申报需退税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退税;
    3、5月31日前,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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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知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道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此规定,那种认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版、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权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您还有其他税务问题,请移步【51个税问答】小程序~
  • 一、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不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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