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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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2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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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里填写
67.68
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1204.32
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无需再交所得税。会计分录步骤如下:(1)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其实就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有一个专门汇算表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把该调整增加的增加。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
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超支 2008年税法变了,一共两道标准. 1)收入*0.5% 2)招待费*60%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8万;则应调增: 标准1 15万 标准2 10.8万 两者取小,应调增18-10.8=7.2万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2万;则应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