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委托加工物资收货后直接销售不可抵扣,用于加工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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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时,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的消费品,可进行前期消费税款的抵扣,防止重复征税。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委托加工时,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的消费品,可进行前期消费税款的抵扣,防止重复征税。一、法律规定: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
如果委托加工物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不能扣除,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你这里面没有说到售价多少,所以没法给你计算消费税。2.收回后直接销售: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材料 8...
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账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2.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助材料、设备折旧等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 应付职工薪酬 等 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
因为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由于交易尚未达成,故仍属于企业的资产,属于资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