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必需和业务范围一致吗

增值税抵扣必需和业务范围一致吗
  • 关于 抵扣,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业务范围,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增值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现在假设甲方是一般纳税人。甲方已经将采购完的货物进行了销售,并开具了发票,现在必须要取得供货方即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进行抵扣,当月要按给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向国税局进行交增值税。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每月要交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假定甲方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差额,销项税额就是甲给乙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是丙给甲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现在如果丙不给甲开具发票,则现在进项税额为零,要将销项税额全部交税。举例说明:甲花11700元从丙方采购货物,其中税额为1700元(这是进项税额),将这批货物以23400元卖给乙,其中税额为3400元(这是销项税额),假设当月只有这笔业务,则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是3400-1700=1700,如果丙不给开发票,则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是3400-0=3400,甲多交税1700元。
    采购时甲方付款给丙方,应该向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这样,甲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才能不会给企业增加损失。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也要取得发票,否则只有出库没有入库,期末库存是负数,会计可以暂时估价入账,但不能永远估价下去。
  • 不用对应的,只要是你单位实际发生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票就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例如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出出租方、物管公司取得的租金专票、物管费专票可以抵扣。购买电脑、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

  • 可以抵扣,但以后的销售货品必须与进货货品相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 取得的增值税专票的内容不是你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内容,但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以抵扣。当然买月饼票是不能抵扣的,买办公用品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对方卖的是月饼,如果开办公用品,那么就要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同时涉及到你...

  • 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 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适用的税率不影响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3%、9%还是6%,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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