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中的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什么区别?

税务会计中的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什么区别?
  • 首先需要了解二者的定义: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从上述定义可知,纳税主体包括了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是不能作为会计主体的,因为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自然人不是空间范围.如果就纳税法人而言,可以断定,纳税法人必定是会计主体.
    例如:总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所以它们是会计主体也是纳税主体.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依附於法人总公司,它可以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但它不是纳税主体.
  • 会计主体不能这样理解的。不能从组织形式上去理解。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他的重点不在于“企业”,而在于“空间范围”。确定会计主体,是为了我们在会计核算中有针对性,确定哪些“人”的业务应该核算,哪些不应该核算。而这里的“人”就可以理解为不同的主体,其实人本身也可以是一个会计主体,只不过不常提起。一个时间只能有一个会计主体。
    例如,有A、B两个企业,A企业在进行会计工作中,只能核算A发生的经济业务,而不能核算B企业的经济业务,反之亦然。假如A销货给B,从业务实质上是,A做销售,B做采购,那A在会计核算中就只能做销售的会计处理,而不能把B的采购会计处理也做了。反之亦然。
    又如,A是B的母公司,A与B各自独立核算,同样,在平常的时候A与B就各自的业务做会计处理,此时,A和B就是不同的会计主体,编制的是各自的“个别”会计报表以真实反应各自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到年末,A公司以母公司的身份,以集团的身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A、B公司的会计报表金额做调整,作调整分录对A、B之间发生的业务做抵消分录,这都是在编合并报表时对“报表项目”作调整,并不涉及A、B各自的账,编出的报表是集团的合并报表,这时会计主体是集团,既不是A也不是B.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不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不是纳税义务人了,纳税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试想哪个纳税人不可以核算自己的财产。
  •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从上述定义可知,纳税主体包括了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是不能作为会计主体的,因为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自然人不是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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