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相关计算题问题,详细加分

税务会计相关计算题问题,详细加分
  • 这么熟悉的题目,貌似是我们财经的校友……
    1、消费税=600000*56%+30*0.003*50000=340500元
    2、外购物耗比=300000/420000=71.43%
    损失的税金=80000*71.43%*17%+4350/(1-13%)*13%=10364.48
    借:营业外支出 94714.48
    贷:原材料 4350
    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364.48

    附上《 税制》消费税课后习题的答案,供参考:
    消费税作业计算题答案
    一、补充习题答案:
    1、增值税:
    (1)购入护肤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60000×17%=27200(元)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外购护肤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项税额=6000×(1+5%)/(1-30%)×17%=1530(元)
    进项税额转出=4000×17%=680(元)
    (3)销项税额=(5000×17+4000×20+30000+6000×25)×17%=58650(元)
    (4) 销项税额=(480000+20000)×17%=85000(元)
    (5) 销项税额=2000×25×17%=8500(元)
    进项税额=8500(元)
    (6)进口化妆品香粉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0+35000)/(1-30%)×17%
    =23071.43(元)
    (7) 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250000×17%=42500(元)(假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B化妆品的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8)应纳增值税=58650+1530+85000+8500+34000-27200-8500-42500-23071.43+680
    =87538.57(元)
    消费税:
    (1) 无消费税业务.
    (2) 自产化妆品自用应纳消费税=6000×(1+5%)/(1-30%)×30%=2700(元)
    (3) 无消费税业务.
    (4) A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按化妆品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80000+20000) ×30%=150000(元)
    (5) 无消费税业务.
    (6) 进口化妆品香粉应纳消费税=(60000+35000)/(1-30%)×30%=40714.28(元)
    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40714.28×80%=32571.42(元)
    (7) B化妆品收回时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0+250000)/(1-30%)×30%
    =141428.57(元)
    (8) 本月应纳消费税=2700+150000+40714.28+141428.57-32571.42=302271.43(元)
    2、 答案:(1)收购玉米进项税额=120000×13%=15600(元)
    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进项税额=12000×7%=840(元)
    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100(元)
    销售药酒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元)
    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0000+30000)/(1-10%)×10%=16666.67(元)
    (2) 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6500(元)
    支付运输单位的购货费用22500×7%=1575(元)
    零售收入销项税额=585000/(1+17%)×17%=85000(元)
    购进货物20%用作本企业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76500+1575)×20%=15615(元)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7200(元)
    售给本企业职工生产的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销项税额=171000×(1+10%)×17%=31977(元)
    原材料被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元)
    (4)销售使用过3年的摩托车售价不超过原价的不征税.
    (注:按2009年新增值税规定, 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如在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如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均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
    (5)当月应纳增值税=44200+85000+31977-15600-840-5100-76500-1575+15615-27200
    +8059.5=58036.5(元)
    当月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16666.67(元)
    3.答案:该企业应退消费税税款=250×15%=35.5(万元)
    二、课后计算题答案
    1、答案:
    (1)购进珠宝坯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
    (2)生产珠宝成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销售时征收。
    (3)销售珠宝成品应纳消费税=120万×10%=12万元
    (4)领用珠宝成品生产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镶嵌首饰应在领用时征珠宝成品的消费税。
    领用珠宝成品的应纳消费税=30万×10%=3万元
    (5)金银镶嵌首饰、钻石饰品、铂银镶嵌首饰应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0+15+10)/(1+17%)×5%=1.92万元
    (6)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应在零售环节征税,批发环节不征税。
    (7)该珠宝厂当月应纳消费税=12万+3万+1.92万=16.92万元
    2、答案:
    (1)A卷烟每标准条单价16800/250=67.2元,适用税率36%
    应纳消费税=100×150+100×16800×36%=619800元
    (2) B卷烟每标准条单价12000/250=48元,适用税率36%
    应纳消费税=200×150+200×12000×36%=894000元
    (3) C卷烟每标准条单价(75×5200+60×4800+85×5000)/(75+60+85)/250=20.05元, 适用税率36%
    应纳消费税=(75×5200+60×4800+85×5000) ×36%+(75+60+85)×150=430080元
    (4)须按正常售价征税
    应纳消费税=20×150+20×16800×36%=123960元
    (5) 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同期最高售价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8×150+28×12000×36%=125160元
    (6)无偿赠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同期平均售价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150+10×20.05×250×36%=19545元
    (7)外购已税烟丝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40+60-35)×30%=19.5万元
    (8)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征消费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量×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6000×(1+10%)+/(1-45%)=12000元
    应纳消费税=10×150+10×12000×45%=55500元
    (9)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同期平均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应税消费品同期平均售价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注意:不是委托方同类产品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8000+2000+1000+150×10)/(1-56%)=2万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150+10×20000×45%=91500
    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771000+750000+330900+154200+105000+16537.5+55500+91500-195000=
    3、答案:
    (1)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须在收取时计入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6×2000×0.5/10000+36×4.5万×20%+2.4万/(1+17%)×20%=36.41万元
    (2) 外购薯类白酒的已纳消费税按规定不得扣除。
    应纳消费税=5×2000×0.5/10000+5×0.64万/(1+17%)×20%=1.05万元
    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等价换取原材料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同期最高售价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2000×0.5/10000+10×[36×4.5万+2.4/(1+17%)]/36×20%=10.11万元
    (4) 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连续生产销售酒类产品不得抵扣购进或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0×2000×0.5/10000+20×2.5万/(1+17%)×20%=10.55万元
    (5)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赠送和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7)×2000×0.5/10000+(3+7)×[36×4.5万+2.4/(1+17%)]/36×20%=10.11万元
    (6) 销售自制黄洒的应纳消费税=300×240=72000元
    (7) 自制啤酒每吨单价=[80万+3万/(1+17%)]/160=5160.26元,大于3000元,适用每吨250元的单位税额。
    应纳消费税=160×250=40000元
    (8) 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36.41万+1.05万+10.11万+10.55万+10.11万+7.2万+4万
    =79.43万元
    4、答案:
    (1) 另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属于价外含税收入,应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60×9500×10%+60×1000/(1+17%)×10%=62128.21元
    销项税额=60×9500×17%+60×1000/(1+17%)×17%=105617.95元
    (2) 运输单位向使用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转交给使用单位属于代垫运费。
    应纳消费税=10×15800×10%=15800元
    销项税额=10×15800×17%=26860元
    (3) 销售给本厂售后服务部使用为自产自用,应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10×9500×10%=9500元
    销项税额=10×9500×17%=16150元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项税额=6×3000/(1+4%)×4%/2=346.15元
    (5) 进项税额=180000元
    (6) 进项税额=40000元
    (7)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 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0*50000*0.003+600000*56%=340500,如果60万是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则需要先转化成不含税价款。
    按增值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收购金额的13%抵扣增值税,即进项税额=收购金额*13%,那么成本=收购金额-收购金额*13%=收购金额*(1-13%),所以,应转出进项税额=4350÷(1-13%)×13%=650(元),而不是(1+13%)。
    计算转出税额:免税农产品4350 4350/(1-13%)*13%=650
    (产成品的部分无法计算,条件不足,题干不明)
    1、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贷:原材料 4350
    库存商品 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0
  • 1、调拨价一般都是不含税的,消费税600000*56%+30*0.003*50000=340500元
    2、外购物耗比=300000/420000=71.43%
    损失的税金=80000*71.43%*17%+4350/(1-13%)*13%=10364.48
    借:营业外支出94714.48
    贷:原材料4350
    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364.48
  • 计算转出税额:免税农产品4350 4350/(1-13%)*13%=650 (产成品的部分无法计算,条件不足,题干不明)1、批准处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 贷:原材料 4350 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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