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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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对于不征税收入,因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且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既然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其相关支出也不应纳入支出范围。所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所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通常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是因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也就不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这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为这部分费用缴纳所得税,因此也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最好咨...
这是因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征税范围,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应该成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右手...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三、 企业的...